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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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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发展、公共利益、推动廉政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信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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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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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段责任:收集整理经查证属实的对信访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相关材料,及时呈报处理。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的真伪及作用,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信访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进行奖励表彰及其表彰形式。
4.执行责任:兑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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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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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奖励条件而审核不通过或不符合奖励条件而违规予以审查通过的;
2.不按程序研究决定或决定错误或显失公平的;
3.不及时兑现奖励或收取回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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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1.
5.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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